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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td-0124103-115431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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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Title
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之研究
Research on Exemption from Punishment after Community-Based Treatment
系所名稱
Department
畢業學年期
Year, semester
語文別
Language
學位類別
Degree
頁數
Number of pages
116
研究生
Author
指導教授
Advisor
召集委員
Convenor
口試委員
Advisory Committee
口試日期
Date of Exam
2002-06-10
繳交日期
Date of Submission
2003-01-24
關鍵字
Keywords
機構處遇,社區處遇,社區服務
community-based treatment, institutional treatment, community service
統計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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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國法制以往因沒有案件篩選制度,加以執法者擔當度也不足,大、小案件均起訴的結果,對有些偶發初犯或情節不重或案情輕微者,也予起訴判刑,並非適當,因案情不重、非惡質之小事予以追訴處罰,而有些案情重、惡質之案件有時又能脫罪,致引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譏,而執法者為避嫌以示清白,更加不敢擔當,大小案件均起訴判刑,惡性循環結果,使法院常被批評責罵,並使法院積案大量增加,不僅一、二審法院法官忙碌,即連第三審最高法院之積案都居高不下,又因最高法院採限量分案,案件日積月累結果,長時間已來,上訴最高法院之民、刑案件積案高達約二萬件,造成案件久懸未決,影響人民權益甚鉅。
按目前刑事司法實務最嚴重的問題係在於案件嚴重超負荷,使得操控刑事訴訟程序機器的院、檢機關因忙碌而機能失靈,因此,如何從案件的源頭解決問題,減少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的機會。同時如何增強執法者的擔當,破除其避嫌心態,使能以健康、正常的態度處理案件,避免惡性循環,此二者實為當前司法改革最主要的課題。
為減少案源,降低工作量立法院於今年(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二月八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正式採行日本之「緩起訴」制度,以篩選案件,明訂犯罪情節較輕案件可予緩起訴,並在緩起訴期間得予「社區處遇」,以觀後效而給被告自新機會。因新法之緩起訴之範圍較草案為小(草案原訂法定本刑五年以上之案件才不得緩起訴,而新法規定本刑三年以上之案件即不得緩起訴),事實上本刑三年以上之案件,也不乏情節輕微者(如高三學生因好奇將乾電池、電線綁在一起擬製造簡略之土製炸彈),致案件處理上恐有遺珠之憾,也使篩選案源降低起訴率之立法目的打了折扣,究竟「緩起訴」之範圍是否應擴及於重罪;簡易案件之情節輕微者,是否得予「社區服務處遇」後為職權不起訴(修正後之現行法無社區處遇再職權不起訴之規定);緩起訴處分及不起處分是否應具有確定力;在與緩起訴相同條件下,審判中是否得在社區處遇後,判決免刑或緩刑(修正後之現行法無緩刑中得予社區處遇,及社區處遇後判決免刑、緩刑之規定)等,均值得探討。
針對以上問題及改革目標,茲觀察我國現時之司法作業環境,認為非屬惡質之情節不重案件,予以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之作法,應可增強執法者之擔當,使案件處理回歸常態,是此案件篩選制度之建立,可降低院、檢工作量,實現訴訟經濟,並緩和監所人犯擁擠之程度,降低監獄人犯數字,並給被告自新機會,達到特別預防之目的,並使執法者有充裕之時間、精力,致力於重大或較具爭議之案件,以作週詳、妥適之調查、審判,以實現司法正義,及提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並避免短期自由刑對個人、社會、國家造成之損害及流弊。
又就利害衡量而言,與其讓執法者因案件多忙碌而無暇、無餘力及早處理重大、惡質案件,致使該等嫌犯乘機湮滅証据、串証弄混事實拖延時間致久懸未決造成消遙法外現象,毋寧將非屬惡質之情節不重案件,予以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早日結案,使執法者有充裕時間、精力,致力於重大、惡質案件之審理,此符合經濟原則,對社會及公平正義也較為有利。
本此,乃設計「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為研究對象,研究此種構思是否可以達成「訴訟經濟節省司法資源」「實現司法正義提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給予被告自新機會實現特別預防」「減輕院檢工作負擔」「減輕監所擁擠負擔」等司法機關所設立之政策目標,期能一併解決以上諸問題,一舉完成司法改革,進而改善國內社會環境,造福人民。

Abstract
none
目次 Table of 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7
第三節 研究方法 ……………………………………………………………………………8
第四節 研究限制 ……………………………………………………………………………9
第五節 研究架構 ……………………………………………………………………………9
第二章 文獻回顧 ………………………………………………………………………………11
第一節 社區處遇 ……………………………………………………………………………11
一、社區處遇的意義 …………………………………………………………………………11
二、社區處遇之發展背景 ……………………………………………………………………11
三、社區處遇之演進趨勢 ……………………………………………………………………15
四、社區處遇之理論基礎 ……………………………………………………………………18
五、社區處遇之型態 …………………………………………………………………………22
六、社區處遇之優點 …………………………………………………………………………31
七、社區處遇之限制 …………………………………………………………………………36
第二節 檢察官之職權不起訴處分(社區服務後依職權不起訴) …………………………38
第三節 檢察官之緩起訴(社區服務處遇後做緩起訴處置) ………………………………39
第四節 法院之免刑判決(社區服務處遇後法院判決免刑) ………………………………41
第五節 法院之緩刑判決(社區處遇後法院判決緩刑或緩刑期內諭知社區處遇) ………42
第六節 裁判確定後執行(假釋中之社區處遇) ……………………………………………44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研究設計 …………………………………………………………………45
第一節 問題界定與政策目標之探討 ………………………………………………………45
第二節 研究方法 ……………………………………………………………………………48
第三節 研究設計 ……………………………………………………………………………51
第四章 結果分析 ………………………………………………………………………………52
第一節 資料分析概論 ………………………………………………………………………52
第二節 問卷分析 ……………………………………………………………………………53
一、問卷回收率分析 …………………………………………………………………………53
二、現況分析 …………………………………………………………………………………54
第三節 實施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之分析 …………………………………………………64
一、對「社區處遇後檢察官對輕案之被告為職權不起訴是否可行」之分析 …………64
二、對「社區處遇後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之分析 …………………………………65
三、對「社區處遇後法官對輕案之被告為免刑判決是否可行」之分析 ………………66
四、對「社區處遇後法官對被告為緩刑判決是否可行」之分析 ………………………67
五、對「假釋中之受刑人為各類型之社區處遇」之分析 ………………………………68
六、對「中小刑案件經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是否會影響社會治安」之分析 ………69
第四節 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可否達成司法政策目標之分析 ……………………………70
一、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可否達成「篩選案源減輕院檢工作負擔」之目標之分析 …71
二、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可否達成「減輕監所擁擠負擔」之目標之分析 ……………72
三、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可否達成「給被告改過自新機會」之目標之分析 …………73
四、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可否達成「訴訟經濟節省司法資源」之目標之分析 ………74
五、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可否達成「實現司法正義」之目標之分析 …………………75
六、社區處遇後免除刑罰可否達成「提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之目標之分析 ………76
第五節 其他分析 ……………………………………………………………………………78
一、擴大緩起訴適用範圍之分析 …………………………………………………………78
二、我國現制緩起訴處分及不起訴處分有實質確定力可否改採無實質確定力(如
德、日制度)之分析 …………………………………………………………………7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81
第一節 研究發現 ……………………………………………………………………………81
一、由現狀分析發現 …………………………………………………………………………81
二、改進現行作業方法分析發現 ……………………………………………………………83
第二節 建議 …………………………………………………………………………………84
一、具體做法之建議 …………………………………………………………………………84
二、修法之建議 ………………………………………………………………………………85
第三節 後續研究方向 ………………………………………………………………………89
參考文獻 …………………………………………………………………………………………92
附錄一 專家問卷(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 ……………………………………………………97
附錄二 一般問卷(包括監所人員及涉訟民眾) ………………………………………………107
參考文獻 References
一、中文部分:
1.朱石炎,檢察官裁量不起訴處分之研究,法令月刊第四十二卷第五十一期。
2.朱朝亮,1996,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各國比較(上)(下),月旦法學雜誌第十九、廿期。
3.朱朝亮,1996,如何妥適運用檢察官起訴裁量權,月旦法學雜誌第十六期。
4.吳冠霆,1997,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5.吳巡龍,2002,我國應如何妥適運用緩起訴制度,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卅五期,頁91-111。
6.李茂生,1980,刑事政策與刑罰制度,刑事法雜誌第廿四卷第六期。
7.法務部,2001,犯罪狀況及其分析,機關發行,台北。
8.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2002,犯罪學,三民書局,台北。
9.林上鈞,2000,創設刑罰第三元制度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0.林東茂,1986,現代刑事政策之國際趨勢,刑事法雜誌第卅卷第五期。
11.林俊益,1997,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12.林錦村,1997,大陸地區刑事立案制度之研究,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研究報告。
13.周震歐,1998,青少年犯罪的社區處遇,社區發展季刊,第八十二期,頁41-48。
14.周震歐,1999,青少年犯罪社區處遇及其效果之探討,社會建設第九十一期,頁50-56。
15.邱國梁,1998,犯罪與司法心理學,中國檢察出版社,北京。
16.高榮宏,施柏宏,2001,緩起訴之研究,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廿一輯。
17.陳樸生,1971,刑事訴訟法實務,作者發行,台北。
18.陳運財,2002,緩起訴制度之研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卅五期,頁73-97。
19.陳運財,1997,刑事程序中減輕法院審理案件負擔之方案─以起訴裁量權、罪狀認否制度及刑事被告辯論權之保障為中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20.陳宗賢,1992,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研究,刑事法雜誌第卅六卷第五期。
21.張甘妹,1985,犯罪學,三民書局,台北。
22.張甘妹,1989,刑事政策,三民書局,台北。
23.許福生,1999,從刑事政策觀點論檢察官起訴猶豫制度(上) (中)(下),司法周刊第一九四二、一九四三、一九四四期。
24.黃東熊,1990,減少審判案件之一方案,刑事法雜誌第卅四卷第四期。
25.黃東熊,1995,刑事訴訟法論,三民書局,台北。
26.黃東熊,1994,檢察官之起訴裁量權,律師通訊第一百八十期。
27.黃富源、范國勇、張平吾,2002,犯罪學概論,三民書局,台北。
28.黃永祥,1996,我國刑事訴訟法宜否增設緩起訴制度,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國八十五年度研究報告。
29.楊士隆,2000,社區犯罪矯治之問題評估與新近發展趨勢,
30.楊士隆,1995,監獄受刑人擁擠問題之實証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
31.褚劍鴻,1984,起訴猶豫制度之研究,軍法專刊第卅卷第六期。
32.鈴木義男著,蘇朝榮譯,1987,日本緩起訴制度,法學叢刊第一二四期。
33.趙碧華.周震歐,1994,少年庇護服務中心(中途之家)─社區處遇方式之探討,東吳社會學報,第三期,頁199-214。
34.蔡德輝.楊士隆,2000,犯罪矯正新趨勢:社區處遇制度之可行性研究,法學叢刊,第四十五卷第三期(第一七九期),頁41-55。
35.蔡碧玉,1998,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簡介,法務通訊第一八六九期。
36.鄭昆山,日本起訴猶豫制度評析─兼論我國起訴裁量權之檢討,軍法專刊第卅二卷第六期。
37.賴哲雄,1988,論不起訴處分與我國刑事訴訟之起訴便宜主義,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38.韓玉元,2001,社區性矯正處遇可行性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卅八期,頁243-266。
39.藍傳貴,2000,起訴便宜主義之研究─兼論檢察官之起訴裁量權,法令月刊,第四十七卷第三期,頁20-26。
40.羅富英,1992,社區處遇計畫,文載於監獄學辭典,頁128,法務部,台北。
二、英文部分:
1. Allen , H.E.& Simonsen,C.E.,1989,Corrections in American. Fifth Macmillan.
2. Clear ,T.R.& Cole,G.F.,1986, American Corrections ,NY:Brooks/Cole.
3. Cole,G.F.,1995,The Criminal Justice Process.CA:Wadsworth.
4. Durkhim , E.,1975,Anomie,Social Deviance.
5. Griffiths,G.T.,1987,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for young Offenders: Past Lessons and Future Directions. Paper Presented for the Fifth Asian-Pacific Conference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Taiwan ,R.O.C.
6. Geis , G.,1988, Community Corrections:Privatization, Work Release, Halfway Houses, and Diversion, Paper Presented for the Fifth Asian-Pacific Conference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Taiwan, R. O. C.
7. Latessa , E. J.,1987, 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nsive Supervision With High Risk Probation. In McCarthy, B. R.(ed.) Intermediate Punishments: Intensive Supervision, Home Confinement and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CA:Willow Tree. 99-112.
8. McCarthy, B. R.,1987, Intermediate Punishments:Intensive Supervision, Home confinement and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CA:Willow Tree.169-179.
9. McCarthy, B. R. & McCarthy, Jr. B. J.,1991,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CA:Brooks/Cole.
10. McShane,M.D. & Krause, W.,1993,Community Correction, NY:MacMillian.
11. Sanhu, H. S.,1981, Community Corrections:New Horizons, NY:Charles C. Thomas.
12. Studt, E.,1972, Surveillance and services in parole. 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Los Angels, Center of Public Affairs.
13. Sutherland, E. H. & Cressey, D.,1970, 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 Phildelphia: J. B. Lippinc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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