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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td-0625103-164634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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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Title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之研究
none
系所名稱
Department
畢業學年期
Year, semester
語文別
Language
學位類別
Degree
頁數
Number of pages
186
研究生
Author
指導教授
Advisor
召集委員
Convenor
口試委員
Advisory Committee
口試日期
Date of Exam
2003-06-16
繳交日期
Date of Submission
2003-06-25
關鍵字
Keywords
榮民、無人承認繼承
none
統計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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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壹、 前言

社會主義制度或福利國家往往以號稱對人民的照顧由「出生至墳墓」,台灣政府對於1949年大陸來台單身榮民的照顧,雖稱不上由「出生至墳墓」,然深入了解後,卻可以如此形容成,大陸來台單身榮民的過去,政府來不及照顧,但大陸來台單身榮民的現在及未來,從生活照顧到亡故後善後處理、大陸地區親屬領取遺產,均有完備的法律規範與整套的機制來配合。

貳、 研究範圍

本文即研究在特殊的歷史因素下,大陸來台單身榮民這一特殊族群(依據退輔會資料表示全國65歲以上大陸來台單身榮民尚有9萬1百餘人),亡故後在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據兩岸關係條例規定由行政機關以法定遺產管理人地位,辦理殯葬服務與遺產管理,開展以公權力介入私法民法繼承編的現代行政。

參、 研究架構

因此,本文首先從行政法學中摘要出行政法原理、行政組織法、行政權限法、行政救濟法、行政監察法等五大序列架構,其次,由上述行政法五大架構中檢視「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是否完善或不足之處。

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範圍與研究目的、方法及限制,第二章說明「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形成背景與機制建立,第三章、第四章從行政法學中摘要出行政組織法和行政權限法,探討「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之主管機關在和大陸地區機構與人民打交道之法律制度與實務經驗,作相互驗證。
第五章、第六章研究「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中行政救濟法與行政監察法來檢視是否符合現代行政。

第七章提出個案案例並對「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作出檢討,讓法制與實務能相互應證;第八章作出結論與建議。

肆、 研究發現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自1992年7月20日公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後,為海峽兩岸「榮民」與「大陸親屬」提供了繼承遺產之法制平台,隨著時間推移,「榮民」年事漸高,「大陸親屬」申領遺產繼承案件逐年增加,另伴隨著「榮民」與「大陸親屬」的交流互動,「榮民」娶大陸配偶屬老少配夫妻人數也隨之大幅增加,年邁「榮民」僅享短期婚姻生活後,不幸亡故,亦衍生新型的繼承遺產諸多問題。因此,「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運作逾十年後,面對兩岸主客觀環境的變化,配合現階段大陸政策與兩岸整體互動情勢,依據行政法摘要出五大架構,著手檢討改進,進一步完善「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法制,以避免法律規範與現實情況產生落差,並體現台灣民主法治與行政法制的完善與進步,顯有其必要。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屬兩岸關係中,範圍較小且重要性較不顯著之一環,相對於台灣地區而言,「榮民」是少數弱勢且封閉的特殊族群,因此對台灣地區政經發展之影響較少,然對大陸地區人民觀感及福祉影響至深且鉅,「榮民」隨國民政府轉進來台五六十年,其籍貫卻來自大陸,「大陸親屬」遍及各地且深入窮鄉僻壤,與近期台商相較,對大陸地區而言,有著「點」「線」與「面」之不同,台資企業主經商投資著重於廠房建立之「點」與完整產業建立之「線」,不同於「榮民」的影響,「榮民」「大陸親屬」卻是全面遍及大陸地區整個社會層面。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本文試完整闡釋台灣政府基於傳統倫理的關懷、人道、民主和法治所建構「行政法制的原理」,惟深入檢討後得知,立意雖良善,法制符合正義,機制也稱完整,其中殊為遺憾,美中不足,在於兩岸政治力之介入,法際區域衝突未能解決,兩岸查證公文書協議形同具文。就行政法原理部份,台灣地區可操之在我部份,已善盡責任,非操之在我部分,當可歸責於大陸地區之人治。

其次,自1988年著手建立處理兩岸的交流體系機構建立了國家統一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行政組織法」機構;證明台灣地區行政組織法,行政機構與主管機關和大陸地區相關機構及人民打交道,保守有餘開創不足,謹守法治,未能積極深入大陸地區,影響大陸地區機構提昇行政法制與協助大陸地區人民正確體認行政法制的重要,創造兩岸雙贏的行政法制環境與氣氛。因此,為因應跨區域化、全球化的現代社會,行政組織必須在此一方面有所調整和加強,方能表現出台灣地區之法治社會遠勝於大陸地區的人治社會。

至於台灣地區逐步推動整體立法,完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施行細則等賦予行政機關「行政權限法」,具體說明台灣地區完全依法行政,法制進步,不逾越行政機關本分,值得兩岸人民的讚許。唯行政機關本於權限,跨海訴訟,以人道關懷立場,追究兩岸人民勾結詐(冒)領「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應有當仁不讓、理直氣壯之行政權限法制,值得行政主管機關進一步深思。又,「榮民」與「大陸親屬」間互動往來已逾十年,期間,「榮民」對於「大陸親友」的親情感受,如冷天飲冰水,冷暖在心頭;另一方面,「榮民」與「台灣地區」的革命夥伴及親屬,在台灣地區相處四五十年也建立如同親人的感情,因此,在「榮民」生前所立之遺囑,其善後事與遺產,交由台灣地區革命夥伴及家眷處理者 ,「榮民」在遺囑製作方面,若有瑕疵,主管機關在權限法方面,筆者建議從寬處理。

在憲法一中原則下,依據一國兩區觀點自定區際衝突法,承認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的民事地位,享有和台灣地區人民同等「行政救濟法」 保障,值得大陸地區借鏡並以台灣地區行政救濟法為學習標竿,來鞏固法治保障人權。

另一層面,百密一疏較為可惜的是,非操之在我部份,台灣地區行政監察法,其有效行使範圍,因政治因素未及大陸地區,致遺產發還「大陸親屬」後,查核機制全無,造成兩岸勾結,冒(詐)領「榮民」遺產,為本行政法制重大缺憾。補救之道在於兩岸成立偏向民間性質之行政法人機構合署辦公認證、DNA血緣鑑定及第二管道民間團體間相互參訪,來有效協助提昇大陸地區行政法制工作。
伍、結論

退輔會自1992年和大陸地區相關機構與人民全面打交道,在兩岸互動中,累積豊富行政經驗和相互瞭解,一方面體現兩岸社會交流的現狀及促進兩岸關係正常化,再者,將台灣政府發還「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予「大陸親屬」德政深入大陸地區各個角落及大陸人民的心目中。

最後,本文希望能藉由行政法制的探討對未來的兩岸關係有正面與善意的功能,並能完善「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以慰「榮民」在天之靈,並對於「大陸親屬」能善盡人道與補償作用。

Abstract
none

目次 Table of Contents
第一章 緒 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4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5
第三節 研究限制……………………………………………….8

第二章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之形成背景與機制建立………………….9

第一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與現代社會.…………………………………………….9
第二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之法治主義………………………………………………14
第三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之法律關係……………………………………………..18
第四節 小結……………………………………………………..28
第三章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組織法制……………………………………33

第一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組織法制概說……………………………………………..33
第二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組織(行政主體)…………………………………..37
第三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機關……………………………………………………42
第四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其它行政組織…………………………………………45
第五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從業人員制度與從業人員之權利義務與責任………48
第六節 小結………………………………………………………51

第四章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 行政權限法制……………………………………53


第一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權限法制…………………………………………………..53
第二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計劃…………………………………………………..60
第三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立法…………………………………………………..64
第四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處分…………………………………………………..68
第五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調查與行政上之即時強制…………………………..76
第六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指導…………………………………………………..78
第七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強制執行……………………………………………..82
第八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程序…………………………………………………..84
第九節 小結……………………………………………………..89


第五章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救濟法制…………………………………..91

第一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救濟之意義與種類…………………………………..93
第二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國家補償……………………………………………..89
第三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申訴處理……………………………………………..97
第四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向行政機關爭訟……………………………………..98
第五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救濟法制之種類與內容…………………………………..99
第六節 小結…………………………………………………….101

第六章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監察法制………………………………….103


第一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監察法概說……………………………………………….103
第二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外部監察法制………………………………………………….106
第三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內部監察法制………………………………………………….109
第四節 小結…………………………………………………….112

第七章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遺產行政法制之實務案例與檢討…………………………………….113

第一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行政法制之實務案例…………………………………………….113
第二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法制原理檢討…………………………………………….119
第三節 大陸親屬繼承榮民台灣地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行政權限檢討………………………………………………….127
第四節 大陸地區出具公證書之法制………………………….130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133
第一節 結論(研究發現)…..………………………………….133
第二節 建議…………………..……………………………….135
第三節 總結………..………………………………………….138

參考書目……………………………………………………139

貳、 圖表次

一、 圖次

1.圖1-1研究範圍圖………………………………………………….6
2.圖2-1相關法律體系結構圖……………………………………..31
3.圖3-1行政組織權限及流程圖…………………………………..35
4.圖3-2退輔會幕僚單位暨附屬機構組織體系圖………………..38
5.圖4-1法定遺產管理人職責與行政作業流程圖………………..56

二、 表次

1.表2-1榮民有眷單身人數統計表………………………………..11
2.表2-2近5年處理善後暨遺產管理人數表………………………12
3.表2-3榮民出生地(籍貫)及入伍時間分佈表…………………29

參、 附錄

附錄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43
附錄二: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165
附錄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181
附錄四:民法繼承編相關條文…………………………..185
參考文獻 References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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