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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td-0705107-125723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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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Title
全民健保制度下醫療事故之法律責任分析
Legal Liabilit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n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系所名稱
Department
畢業學年期
Year, semester
語文別
Language
學位類別
Degree
頁數
Number of pages
187
研究生
Author
指導教授
Advisor
召集委員
Convenor
口試委員
Advisory Committee
口試日期
Date of Exam
2007-06-27
繳交日期
Date of Submission
2007-07-05
關鍵字
Keywords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事故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Medical Malpractice
統計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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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傳統醫療事故案件發生後,大多依民事上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來處理損害賠償與責任歸屬之問題。然由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上列有強制納保之規定,使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保險人之身分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保險對象間形成三方之法律關係。因此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所成立之健保特約關係,以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對象間所成立的保險關係,兩者之效力是否得以涵蓋保險對象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權利義務,亦即保險對象前往就醫時,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過失造成保險對象之損害,則保險對象應依何種基礎法律關係求償?

本文先自醫療行為之各項名詞作介紹,並定義出「醫療事故」乃指醫方在醫療過程中,未盡其醫療上之相關注意、或醫療技術失誤、醫療水準不足、或誤診、或處置錯誤等因「過失」 而使得病人受到醫療傷害的行為,並受司法判決確認。因此在確定有醫療過失時情形時,探討醫師將面臨的民事法律責任。至於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方面,因主要針對醫療事故進行過失鑑定,並對應負責任之人加以處罰,並未將醫療事故中受到傷害之保險對象列入考慮,因此為避免焦點因此模糊,故此不加詳細探討。

結論上本文認為在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所形成之三方關係下,保險對象與中央健保局間乃為直接依據法律所產生的公法上債之關係,但在前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保險對象仍另行與醫療服務提供者間成立一私法上之醫療契約法律關係,此乃基於醫療行為之複雜性,仍須有一基礎之醫療契約來加以規範。因此於醫療事故案件中,保險對象仍應依民事上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來主張其權利義務。

另本文認為在醫療事故發生後,中央健保局對遭受損害之保險對象予以醫療給付後,得類推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之規定對此另行支出之費用,向應負責任之醫護人員求償。但基於現實上實行代位權尚有相關困難點之考量,因此認為應待社會有所共識後,以修法方式直接賦予中央健康保險局此種代位權,始稱妥適。
Abstract
nene
目次 Table of 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內容摘要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三節 進行步驟
第二章 醫療糾紛概論
第一節 醫療行為
第一項 最廣義之醫療行為
第二項 廣義之醫療行為
第三項 狹義之醫療行為
第四項 小結
第二節 名詞定義
第一項 醫療糾紛
第二項 醫療傷害
第三項 醫療爭訟
第四項 醫療事故
第五項 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
第一款 醫事人員
第一目 醫事人員之意義
第二目 醫師之分類與功能
第二款 醫療機構
第一目 醫療機構之組織屬性
第二目 醫療機構之服務型態
第三節 醫療糾紛之起因
第一項 醫療傷害之成因與歸責
第二項 醫療糾紛無法解決之因素
第一款 前言
第二款 刑事告訴之存在
第一目 刑事告訴逼迫民事和解
第二目 採用刑事手段有助於資訊不對稱之病患追求賠償
第三目 病患家屬追求公平正義之觀念
第三款 民事賠償金額無法協調
第三項 小結
第三章 醫病間之法律關係
第一節 醫療契約
第一項 醫療契約之意義
第二項 醫療契約的自由原則及其限制
第三項 醫療契約之成立
第一款 依要約與承諾而成立
第一目 要約
第二目 承諾
第二款 依意思實現而成立
第三款 依要約交錯而成立
第四項 醫療契約之主體
第一款 直接契約關係之主體
第一目 醫方之法定代表人
第二目 病方──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第二款 間接契約關係
第一目 病患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二目 病患為無行為能力人
第五項 醫療契約之法律性質
第一款 委任契約說
第二款 準委任契約說
第三款 僱傭契約說
第四款 承攬契約說
第五款 非典型契約說
第六項 醫療契約之消滅
第二節 無契約之醫療關係
第三節 醫師說明義務與病患同意原則
第一項 醫師說明義務與裁量權
第二項 說明義務之減輕、免除
第一款 說明義務之減輕、免除之意義
第二款 說明義務減輕、免除事由之類型
第一目 客觀類由類型
第二目 主觀事由類型
第三項 病患同意與醫療行為正當化
第四項 說明同意原則適用於精神醫療領域
第四章 醫療事故之民事責任
第一節 醫療契約成立後之相關義務
第一項 醫療契約之主給付義務
第一款 診療義務
第二款 告知後同意義務
第三款 組織性之醫療照護義務
第四款 院內感染控制義務
第二項 醫療契約之附隨義務
第一款 保管及提供病歷義務
第二款 門診空間安全保護義務
第三款 醫療設備之維護義務
第二節 債務不履行
第一項 債務不履行之型態
第二項 可歸責於債務人者
第一款 歸責事由-故意或過失
第一目 醫師之注意義務與醫療裁量
第二目 醫療院所就醫療人員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第二款 歸責事由之例外-無過失
第三節 醫療行為上無因管理之責任
第四節 醫療行為之侵權行為責任
第一項 一般侵權行為
第一款 故意、過失
第一目 故意
第二目 過失
第二款 違法性
第一目 正當業務行為
第二目 被害者承諾
第三目 可容許之危險
第三款 因果關係
第四款 責任能力
第二項 特殊侵權行為
第一款 僱用人之責任
第一目 因職務關係而僱用他人
第二目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第三目 受僱人之加害行為亦須具備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第二款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第三款 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責任
第五節 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
第五章 健保法律關係及其制度下醫療事故責任分析
第一節 前言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保險制度之起源
第三項 社會保險之發展
第二節 全民健康保險各主體間之法律關係
第一項 保險人(中央健保局)vs.被保險人
第一款 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
第二款 公法契約或是公法上法定債之關係?
第一目 導論
第二目 分析
第三目 全民健保關係中的行政決定
第四目 小結
第三款 保險人(中央健保局)vs.被保險人之眷屬
第四款 保險人(中央健保局)vs.投保單位
第二項 保險人(中央健保局)vs.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第一款 法律關係之成立
第二款 法律關係之定位
第三款 保險人與個別醫師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三項 醫事服務機構與保險對象之間的關係
第一款 行政助手
第二款 私法契約
第三款 公私並行的法律關係
第四款 對我國法制的檢視
第一目 額外醫療費用之收取
第二目 公法關係部份的內涵
第三目 私法關係部份的內涵
第四目 爭議救濟途徑
第三節 全民健保制度下發生醫療傷害之法律關係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針對國家之請求權
第一款 公法上債之關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款 國家賠償法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目 針對公立醫事服務機構
第二目 針對私立醫療機構
第三款 基於健保特約
第三項 對於私立醫療機構之請求權
第一款 債務不履行
第一目 基於公法上保險關係
第二目 基於健保特約
第三目 基於醫療契約
第二款 侵權行為
第一目 基於國家賠償法
第二目 基於民法第一八四條侵權行為規定
第六章 醫療傷害案件中代位權之可行性
第一節 思考緣起
第二節 代位權之探討
第一項 代位權之要件
第二項 保險人之代位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賠償請求權行使之順序
第一款 保險人「代位權優先說」
第二款 保險人代位權請求權與被保險人請求權「平等順位說」
第三款 被保險人「地位優先說」
第三節 全民健康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
第一項 責任保險之定義與發展
第二項 責任保險之社會化
第三項 代位權在健康保險中之可行性
第四節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研究
第一項 前言
第一款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障範圍
第二款 討論
第二項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內容
第一款 起源
第二款 我國之立法內容
第一目 基金之財源
第二目 理賠要件
第三款 代位求償之規定
第一目 前言
第二目 求償之範圍與對象
第四款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經營成效
第三項 結論
第五節 全民健康保險人代位權在「強制汽車責任險」中之行使
第一項 簡化求償程序
第二項 「強制汽車責任險」中應增加可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權之規定
第六節 全民健保代位權在醫療傷害案件中之適用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分析
第一款 醫療傷害案件之成因複雜
第二款 人力資源之不足
第三款 資源價值上之判斷
第四款 囿於法律規定
第三項 結論
第七章 對跨領域之社會法律系統之省思(代結語)
參考文獻 References
1、書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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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給付之法律規範研究,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度委託研究計畫,(2002年)(計畫編號:DOH90-HI-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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