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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td-0708108-125756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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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Title
地方自治團體分擔健保費之評析
A Study of Local Self-government Association on the NHI Premium
系所名稱
Department
畢業學年期
Year, semester
語文別
Language
學位類別
Degree
頁數
Number of pages
179
研究生
Author
指導教授
Advisor
召集委員
Convenor
口試委員
Advisory Committee
口試日期
Date of Exam
2008-06-26
繳交日期
Date of Submission
2008-07-08
關鍵字
Keywords
地方自治團體、健保費分擔、地方財政自主
none
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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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國全民健保為社會保險制度,也是社會救助一環,在實施過程中引發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為健保補助款紛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號解釋,以明示全民健保係中央與地方共同辦理事務,在其健保補助款方面當屬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經司法解釋後就此能定紛止訟?本文以為應從下述各重點作探討。
本文主要引起研究者對於地方自治團體分擔健保費是否違背地方財政自主性問題,這是我國長久以來尚無法解決紛爭問題之一,另對於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更缺乏明確性。從「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問題與衝突」出發,重新省思憲法所規範之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其劃分基礎與界限如何?本文肯認憲法的「全民健保」是中央與地方共同事務,但現行全民健保法律所規定的「全民健保」則是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但在財政自主性方面,認為中央以法律先占之基準,剝奪及限制地方財政自主性空間,有違憲之虞。在現行法制下地方分擔健保費之法律基礎。憲法賦於地方分擔全民健保補助款之合憲性,依據主要在於社會保險費由第三人(亦即非保險受益人)分擔的公法費用性質,所以主要依據健保費本身的法律性質而定。根據本文主題探討地方負擔健保補助款之合憲性探討。從釋字第五五○號解釋意旨,分析地方應負擔健保補助款之法律基礎,並於釋憲過程中,對於事權爭議作出界限。另以德國實施健保之百年歷史,提供作為我國爾後修法之參考。本段與我國全民健保作粗略比較,期能對我國全民健保有所助益。
提出個人研究發現,如解決目前健保財政支出虧損問題,是否應採用如德國社會保險基金,在其獨立公法人地位,仍是以「相互性」關係為其核心,透過健保組織及保險對象形成一個共同體系,營虧自負,達到「風險分攤、社會互助」之準則。但此制度在目前台灣社會結構及政治環境之下,難謂被全民接受。惟有從「家戶總合薪資所得」作為計算基準,改變以往以「薪資」結構作為保險費之基準。
最後提出本文研究思考方向並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對於全民健保之研究有所助益。
Abstract
Healthful insurance of all people is a system of social insurance, belonging to an item of social salvation . It brings the disputes of Subsidization funds of healthful insurance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on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self-government association. According to number 550 of explanation of chancellor of the judiciary, healthful insurance of all people is a common handling affairs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authority. It is a common burden in Subsidization funds of healthful insurance. How do we stop to litigate after the explanation of judiciary? The article confers from the following points.

There is no way to solve disputes from before about healthful insurance premium of the local autonomy whether partake in the dependence of local fiancé or not. With regard to the Seg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affairs,it is lack of positivism all the more. Poceeds from the question and conflict of the limits of authority,what we remediate the Segmentation of basis and confines about the standard of Constitution and about the limits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authority?The chapter affirms the healthful insurance of all people of Constitution is a common affair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authority,but in the new law of healthful insurance of all people the central authority not only legislates but also executes. But the dependence of finance,the central authority attainders and abridgements the dependent space of local finance by the basis of the priority of law,is not constitutional. About the local authority partakes in healthful insurance premium by the basis of law in the present law,the local authority partakes in the Subsidization funds of healthful insurance premium of all people by Constitution according to the expenses of law of the third person of social insurance (non-insured beneficiary). It depends on the nature of law of healthful insurance premium in itself. Confers the local authority partaking in the Subsidization funds of healthful insurance with the legal of Constitution according to the issue of article. Analyzing the lawful basis of the local authority partaking in the Subsidization funds,it confines the disputes of the affairs in the process of the explanation of Constitution. Furthermore,provides a consultation of amending law afterwards about the Germany put into practtice healthful insurance one hundred years. The chapter makes a rough comparision with healthful insurance of all people in my country. We hope it can bestead healthful insurance of all people for my country.

Addresses the discovery of individual study. Whether adopting Germany social insurance funds in a status of public body,the cove of the relation of reciprocity,it becomes a common system by a healthful system and a common object. It is responsible for its own win or lose,attaining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risk of share-out,mutual help of society.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accept by all people under the structure of society and politicial environment of Taiwan at present. It only regards the total income of salary of every family as a calculable stardard,changing the past standand by the structure of salary.

Finally,discusses the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 It is very beneficial to healthful insurance of all people by addressing the direction of thought and concrete suggestion.
目次 Table of 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方法……………………………………………………………4
第一項、研究目的……………………………………………………………………5
第二項、研究方法……………………………………………………………………5
第三節 研究架構…………………………………………………………………………7

第二章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與衝突……………………………………………9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9
第一項、理論基礎……………………………………………………………………9
第二項、「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基礎………........................11
第三項、全民健保在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屬性………………...................11
第二節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定義與界定……………….......................12
第一項、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定義………………….......................12
第二項、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界限………………………………………………14
第三項、全民健保係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17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之「共同辦理事項」之可行性……………………………………18
第一項、社會保險在憲法上概念……………………………………………………19
第二項、地方協力義務之正當程序…………………………………………………21
第四節 中央與地方財政權限之衝突……………………………………………………25
第一項、財政負擔的法律保留原則…………………………………………………25
第二項、中央與地方財政權限之衝突……………………………………………27
第三項、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之解決……………………………………………42
第五節 小結………………………………………………………………………………45

第三章 現行法制下地方分擔健保費之法律基礎………………………………47
第一節 健保費之法律性質………………………………………………………………47
第一項、健保費徵收之法律基礎……………………………………………………48
第二項、健保費徵收程序……………………………………………………………49
第二節 分擔健保費之法律規定…………………………………………………………50
第一項、健保補助款之法律性質……………………………………………………50
第二項、健保補助款之法律依據……………………………………………………52
第三項、爭議問題……………………………………………………………………55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健保費之分擔………………………………………………………56
第一項、憲法之基本義務……………………………………………………………57
第二項、中央與地方健保費之分擔…………………………………………………58
第四節 健保費徵收與公法上之一般原則………………………………………………61
第一項、法律保留原則………………………………………………………………61
第二項、比例原則……………………………………………………………………63
第三項、信賴保護原則………………………………………………………………69
第四項、平等原則……………………………………………………………………70
第五項、程序正義原則………………………………………………………………71
第五節 小結……………………………………………………………………………73

第四章 地方自治團體負擔健保補助款之合憲性問題…………………………77
第一節 爭議過程…………………………………………………………………………77
第二節 相關司法解釋及判決之評析……………………………………………………78
第一項、釋憲聲請書…………………………………………………………………78
第二項、釋字第五五○號解釋分析…………………………………………………79
第三節 釋字第五五○號解釋引發之後續爭議…………………………………………90
第一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三年訴更一字第一九六號判決…………………90
第二項、最高行政法院九四年判字第一五四六號判決……………………………91
第三項、應以「投保單位」或「戶籍地」為計算基準…………………………93
第四節 小結………………………………………………………………………………101

第五章 我國與德國健保費相關問題之比較…………………………………103
第一節 保險對象………………………………………………………………………104
第一項、我國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104
第二項、德國健保之保險對象………………………………………………………105
第三項、我國與德國在保險對象之不同……………………………………………109
第二節 保險給付………………………………………………………………………110
第一項、我國健保保險給付之「正向規定」……………………………………112
第二項、我國健保保險給付之「負向規定」……………………………………115
第三項、我國健保之「標準保險給付」……………………………………………120
第四項、德國健保之保險給付………………………………………………………121
第五項、我國與德國在保險給付之不同…………………………………………125
第三節 保險組織………………………………………………………………………126
第一項、我全民健保之保險組織…………………………………………………126
第二項、德國健保之保險組織……………………………………………………128
第三項、我國與德國在健保組織之不同…………………………………………129
第四節 財務負擔………………………………………………………………………130
第一項、我國全民健保有關財務方面……………………………………………130
第二項、德國健保之財務方面………………………………………………………130
第三項、我國與德國在健保財務之不同…………………………………………141
第五節 小結………………………………………………………………………………142

第六章 研究發現………………………………………………………………145
第一節 地方健保費分擔之改革………………………………………………………145
第一項、我國社會保險發展面向問題……………………………………………145
第二項、全民健保下之面向………………………………………………………146
第三項、地方健保費分擔問題……………………………………………………148
第二節 對釋字第五五○號解釋的政策回應…………………………………………150
第一項、司法審查界限之困境……………………………………………………150
第二項、地方財政自主之應明確化………………………………………………151
第三項、落實「財劃法」、「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法制化…………152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57

參考文獻…………………………………………………………………………161








表目錄
表1、新舊版財劃法比較表……………………………………………………………………..34
表2、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各類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之付費比例表……………..54
表3、各類保險對象保險費的負擔比率表(二)…………………......................55
表4、全民健保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補助款收繳狀況表…………………………………..88
表5、全民健保保險費率表……………………………………………………………………..131
表6、2006年各地方政府總預算結構比較分析彙總表……………………………………….153

圖目錄

圖1、健保費之負擔對象同心圓圖……………………………………………………….100
圖2、全民健保制度下的醫病關係圖……………………………………………………….111
圖3、我國全民健保有關保險人、被保險人及醫事服務機構之關係圖…………………….127
參考文獻 References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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