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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td-0723118-113039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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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Title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研究──以「海洋事務辦公室」為例
Marine Affair Office: A Study of Integrating Ocea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System
系所名稱
Department
畢業學年期
Year, semester
語文別
Language
學位類別
Degree
頁數
Number of pages
457
研究生
Author
指導教授
Advisor
召集委員
Convenor
口試委員
Advisory Committee
口試日期
Date of Exam
2018-07-27
繳交日期
Date of Submission
2018-08-23
關鍵字
Keywords
海洋永續、海洋行政、海洋事務辦公室、廣域行政、海洋委員會、行政法五大架構
Ocean Affairs Committee, Marine Affair Office, Ocea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cean Affairs Administration, Five Major Frameworks of Administrative Law, Wide Area Administration
統計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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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國之諸般歷史,乃經由「海洋」發展而起。因此,海洋除具有經濟及交通之有形價值外,更具人文與政治之無形色彩,並深遠影響我國海洋發展方向。進而,隨著國際間對海洋法制之完善,其價值已由「經濟」轉變至「執法」,再由此進展到「永續」,以期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之宗旨。
  引頸期盼下,「海洋委員會」歷經多年協商,已在2018年4月成立。但我國以往並無「整合」、「綜合性」之「海洋統合機關」,造成海洋行政之職能分散於行政機關各處,始終無全面性之規劃。此外,海洋事務涉及廣域行政,一旦權限未能通盤考量,便無法達成最適行政效能。殊值注意者,我國並非缺乏「海洋專責機關」,而係缺乏「統合」者,此乃海洋委員會行政層級之疑慮。舉凡:漁業行政、船舶行政或港口行政等,皆非《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所規定之權限,果真合理?
  綜觀「海洋委員會」之行政原理、行政組織、行政權限及行政救濟等,行政院及立法院仍尚未準備充足。更有甚者,甫成立後仍遭學界抨擊,難窺其行政之益處,各方學說、投稿不斷。是以,行政乃管理眾人之事,不能不慎重。析言之,剖析其行政原理,以應用在組織、權限及救濟,乃至本文加入行政監察,是為行政研究之必要。
  再者,本文參酌各方先進之學理,除「部」、「署」之行政層級不足外,「委員會」之效能亦有待商榷。舉例而言,「永續發展委員會」與《環境基本法》理應對海洋行政有所貢獻。惟本文查,「永續發展委員會」僅有幕僚功能,《環境基本法》更缺乏行政上實益。換言之,倘國家欠缺海洋政策方針,便無法有效擬定法制為配合,是「行政院」應有決策之必要。
  因此,海洋行政須要「決行」機關,而非「委員會」型態之幕僚組織。故本文提出以行政院本部成立「海洋事務辦公室」,作為最高行政層級之決行單位,以最大之權限、最簡易之經費,與對人民最有保障之機制,作為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領頭羊。
  申言之,本文透由「行政法五大架構」之研究方法,即「行政原理」、「行政組織」、「行政權限」、「行政救濟」及「行政監察」,知悉我國海洋使用現況,並對照海洋委員會之建制,以提出「海洋事務辦公室」想法,作為我國海洋行政之參照,謀求國家與人民與海共生。
Abstract
Ocean, the base of Taiwan’s history. Due to the traffic and economic functions, the value of ocean covers from humanities to polictics, and keep influencing the ocean affairs of our country. Moreover, aft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has put into practice, the systems of ocean law began to change it’s core, from private law to force a law, and starting to work for ocea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fter years’ of negotiation, ‘Ocean Affairs Committee’ has already established in April 2018. Meanwhile, the authority of ‘Ocean Affairs Committee’ still untrue. Even though the ocean administrative branch of government has exist, the fact is we’re lacking in ocean administrative integrating and manageable organization system. And according to administrative level or organization law, ‘Ocean Affairs Committee’ will nothing new to show.
To summarize the administrative theory, authority and organization of Taiwan’s ocean administrative, this research reviewed the reports of predecessors, and raises the “Marine Affair Office” to set up an integrating ocea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system.
Therefore, ocean administrative needs the ocean policies and takes them effect. “Marine Affair Office” belongs to Executive Yuan and set up the highest administrative level, the simplest funds and the most powerful in our country, which will help for integrating and managing the power of ocean administrative.
Thus, this research is an administrative paper, so we choose the research method call “Five Major Frameworks of Administrative Law”. As a result, we’ll explain the “Marine Affair Office” about theory, organization, authority, relief and supervision. Finally, to pursue a well ocean administrative system for the country and national’s future.
目次 Table of Contents
學位論文審定書 i
論文公開授權書 ii
中文摘要 iii
英文摘要 v
目錄 vii
圖次 xiv
表次 xv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5
第一項 研究方法 5
第二項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10
第三節 文獻回顧 13
第四節 研究內容與架構 17
第一項 研究內容與章節安排 17
第二項 研究架構 18
第三項 名詞解釋 19
第四項 數字用法列舉 20
第二章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研究之基本原理 21
第一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建制背景 21
第一項 建制背景概說 21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社會面 21
第三項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經濟面 52
第四項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政治面 78
第五項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法制面 91
第六項 建制背景小結 104
第二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國際面向 109
第一項 國際面向概說 109
第二項「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與歐盟之關係 111
第三項 加拿大海洋部 122
第四項 中國大陸國家海洋局 132
第五項 本節小結 138
第三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研究之法治主義 142
第一項 法治主義概說 142
第二項 依法行政3原則 143
第三項 程序正義7原則 148
第四項 本節小結 154
第四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研究之協作與參與 156
第一項 協作與參與概說 156
第二項 行政橫向協作 157
第三項 中央與地方分權 158
第四項 公私協力參與機制 159
第五項 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之參與 161
第六項 本節小結 162
第五節 本章小結 165
第三章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組職 171
第一節 行政組織概說 171
第二節 我國海洋行政組織體制之層級結構 173
第一項 組織層級概說兼論「海洋事務辦公室」之設計 173
第二項 中央行政機關 180
第三項 地方行政機關 183
第四項 海洋事務辦公室之廣域行政 192
第五項 其他海洋組織團體 195
第六項 本節小結 198
第三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人員 201
第一項 人員之概念 201
第二項 「海洋事務辦公室」之人員 202
第三項 「海洋事務辦公室」之人員任用方式 203
第四項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人員權利 208
第五項 「海洋事務辦公室」之人員義務及責任 210
第六項 本節小結 217
第四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經費 220
第一項 經費之概念 220
第二項 海洋行政組織之經費 220
第三項 基金 227
第四項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 229
第五項 本節小結 232
第五節 本章小結 234
第四章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權限 237
第一節 行政權限概說 237
第二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調查 239
第一項 行政調查概說 239
第二項 行政調查應用 240
第三項 本節小結 249
第三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計畫 251
第一項 行政計畫蓋說 251
第二項 「部門間海洋會議」之行政計畫 252
第三項 「地區間海洋會議」之行政計畫 255
第四項 海洋行政之行政計畫評析 257
第五項 本節小結 258
第四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立法 260
第一項 行政立法概說 260
第二項 析論海洋行政及「海洋事務辦公室」之法規命令適法性 261
第三項 析論海洋行政及「海洋事務辦公室」之行政規則 264
第四項 行政先行 266
第五項 本節小結 267
第五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處分 268
第一項 行政處分概說 268
第二項 法律行為型行政處分 270
第三項 準法律行為型行政處分 274
第四項 本節小結 276
第六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裁量 278
第一項 行政裁量概說 278
第二項 自由裁量 279
第三項 拘束裁量 280
第四項 評析海洋行政之合目的性 283
第五項 本節小結 284
第七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程序 285
第一項 行政程序概說 285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程序應用 286
第三項 析論海洋行政之程序正義 292
第四項 本節小結 293
第八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指導 295
第一項 行政指導概說 295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指導類型 296
第三項 海洋行政之行政指導機關 299
第四項 本節小結 299
第九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契約 301
第一項 行政契約概說 301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契約應用 302
第三項 本節小結 305
第十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賞罰 306
第一項 行政賞罰概說 306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行政賞罰之應用 307
第三項 析論海洋行政之賞罰利弊 310
第四項 本節小結 312
第十一節 本章小結 313
第五章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救濟 319
第一節 行政救濟概說 319
第二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陳情及請願 321
第一項 陳情及請願概說 321
第二項 陳情 321
第三項 請願 323
第四項 本節小結 326
第三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訴願 328
第一項 訴願概說 328
第二項 我國海洋事務之訴願案件 332
第三項 本節小結 336
第四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調處 338
第一項 行政調處概說 338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之調解 339
第三項 我國海洋行政之裁決 340
第四項 行政調處之完善 341
第五項 本節小結 343
第五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訴訟 344
第一項 行政訴訟概說 344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之行政訴訟案件 345
第三項 析論我國海洋行政之行政訴訟案件 349
第四項 行政訴訟之理性與效率之最大化 352
第五項 本節小結 355
第六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國家賠補償 356
第一項 國家賠補償概說 356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之國家賠補償制度應用 358
第三項 析論我國海洋行政之國家賠補償制度應用 359
第四項 本節小結 362
第七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違憲審查 363
第一項 違憲審查概說 363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之違憲審查應用 364
第三項 本節小結 366
第八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公民投票 368
第一項 公民投票概說 368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之公民投票應用 369
第三項 本節小結 371
第九節 本章小結 372
第六章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行政監察 378
第一節 行政監察概說 378
第二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外控監察 380
第一項 外控監察概說 380
第二項 實質意義之監察 380
第三項 其他形式之監察 381
第四項 外控監察之最適調整 384
第五項 本節小結 386
第三節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內控監察 387
第一項 內控監察概說 387
第二項 我國海洋行政統合組織體制之內控監察設計 388
第三項 本節小結 392
第四節 本章小結 393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395
第一節 研究結論 395
第二節 研究建議 409
第三節 《海洋行政法(草案)》 420
參考文獻 428
附錄 439
參考文獻 References
壹、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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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陳彥宏,〈總編輯評論:哈威好威!〉,《臺灣海事安全與保安研究學刊》,第8卷第5期,2017年10月。
29. 陳政智,〈公私協力下政府部門如何協助非營利組織生存〉,《社區發展季刊》,第126期,2009年7月。
30. 陳貞如,〈歐盟對國基海洋法秩序之影響及其實踐〉,《歐美研究》,第46卷第1期,2016年3月。
31. 陳敦源、張世杰,〈公私協力夥伴關係的弔詭〉,《文官制度季刊》,第2卷第3期,2010年7月。
32. 陳敦源、劉怡君、蕭乃沂、林昭吟,〈政策利害關係人指認的理論與實務:以全民健保改革為例〉,《國家與社會》,第10期,2011年6月。
33. 黃鼎佑、邱信凱、江義正,〈兩岸勞資爭議訴訟外糾紛處理機制之研究〉,《展望與探南》,第7卷第8期,2009年8月。
34. 楊瑞龍、楊其靜,〈專用性、專有性與企業制度〉,《經濟研究》,第3期,2001年3月。
35. 溫普鋒,〈行政立法責任略論〉,《中國法學》,2005年第3期,2005年5月。
36. 葉俊榮,〈彈性精簡的行政組織──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研考雙月刊》,第28卷第6期,2004年12月。
37. 詹鎮榮,〈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科層式行政機關精簡與調整、獨立行政機關之重整〉,《月旦法學教室》,第159期,2016年1月。
38. 熊依翎,〈我國環評撤銷訴訟當地居民之認定及內容限制條款之判斷─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為例〉,《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14期,2015年2月。
39. 齊樹潔、王暉暉,〈當事人陳述制度若干問題探討〉,《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71期,2002年1月。
40. 劉宜君、陳敦源、蕭乃沂、林昭吟,〈網絡分析在利害關係人概念之運用──以我國全民健保政策改革為例〉,《臺灣社會福利學刊》,第4卷第1期,2005年6月。
41. 蔡政良,〈Micinko/Mipacin(打魚)──阿美族的海洋文化與潛水射魚文化初探〉,《原住民族文獻》,第23期,2015年10月。

三、研討會論文
1. 黃敏捷、黃文吉、鄧振源、吳勝傑,〈臺灣地區海岸開發與發展策略之研究〉,《第21屆海洋工程討論會論文集》(新竹:國立交通大學,1999年)。

四、學位論文
1. 林思妙,《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之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
2. 邱子宇,《我國宗教行政管理法制之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碩士論文,2017年)。
3. 施義哲,《我國海洋保護區政策──其必要性與加拿大海洋相關法規之比較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碩士論文,2002年)。
4. 陳君邁,《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員工工作滿意度與工作投入之研究──以高雄地區海巡人員為例》(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5. 陳智暄,《臺灣地區行政監督法制之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6. 黃恆文,《臺灣沿岸船舶海難擱淺救助之量身研究》(高雄: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船運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17年)。
7. 黃國昌,《我國電玩業管理法制之研究》(高雄: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8. 董顯惠,《臺灣海洋政策反思與前瞻》(基隆: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9. 詹勇銘,《現行國際海洋法中關於深海床天然資源探勘、開採之新制度──國際海床管理局操作之研究》(臺北: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國際法組碩士論文,2005年)。

五、專書篇章
1. 李建良,〈論國際條約的國內法效力與法位階序──國際條約與憲法解釋之關係的基礎課題〉,廖福特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臺北:新學林,2014年)。
2. 洪文玲,〈監察調查與行政調查之比較〉,監察院監察法制學術研討會編,《監察調查理論與實務策進之研究:監察院監察法制學術研討會97年度》(臺北:監察院,2009年)。
3. 張文貞,〈行政法人與政府改造〉,臺灣法政學會主編,《行政法人與組織改造、聽證制度評析》(臺北:元照,2005年)。
4. 陳恩儀,〈論行政法上之公益性〉,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二)》(臺北:三民,1997年)。
5. 陳陽益,〈臺灣海域環境與海洋園區之探討〉,邱文彥主編,《海洋產業發展》(臺北:胡氏,2003年)。
6. 陳愛娥,〈土地利用規劃與權利保障〉,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資訊法制、土地規劃與損失補償之新趨勢》(臺北:元照,2010年)。
7. 陳愛娥,〈監察調查之正當法律程序〉,監察院監察法制學術研討會編,《監察調查理論與實務策進之研究》(臺北:監察院,2009年)。
8. 黃錦堂,〈德國機關「分權化整體責任」改革之研究〉,臺灣法政學會主編,《行政法人與組織改造、聽證制度評析》(臺北:元照,2005年)。

六、官方文件
1. 〈105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臺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2016年)。
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號〉,2015年9月3日。
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5號〉,2016年3月24日。
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6號〉,2016年6月21日
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第20號),2017年3月14日。
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435號〉, 2017年8月22日。
7.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案件:106061261〉,2017年11月15日。
8.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案件:106061258〉,2017年11月15日。
9. 監察院,〈監察院調查報告〉(字號:104,內調0422),2015年10月12日。

貳、外文部分
一、英文書籍
1. Forester, J. Planning in the Face of Power.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2. Halperin, Morton H. Bureaucratic Politics and Foreign Policy.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2006.

二、日文書籍
1. 末光欣也,《日本統治時代の臺灣》(臺北:致良,2004年)。
2. 北村喜宣,《自治体環境行政法》(東京:良書普及會,1997年)。
3. 南博方,《行政法》(東京:有斐閣,1991年)。
4. 栗本慎一郎,《法・社会・習俗──法社会学序説》(東京:同文館,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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