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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td-0807116-161744 詳細資訊
Title page for etd-0807116-161744
論文名稱
Title
論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
On Substance Over Form Legal Order
系所名稱
Department
畢業學年期
Year, semester
語文別
Language
學位類別
Degree
頁數
Number of pages
153
研究生
Author
指導教授
Advisor
召集委員
Convenor
口試委員
Advisory Committee
口試日期
Date of Exam
2016-08-25
繳交日期
Date of Submission
2016-09-07
關鍵字
Keywords
令、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法律保留原則、公告、行政命令、法規命令
legal order, order, real significance of the legal order, principle of law reservation, notice, executive order
統計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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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本於法律保留原則,得經立法授權由主管機關以公文程式之公告或令(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七個命令)訂定,其規範內容具有行政上特殊需求、社會或經濟發展需要、變動頻繁或急迫性,或專門技術性質,雖對外發生法效果,且反覆施行,但因內容簡單,毋需以法規條文形式定之,或複雜繁瑣,必須彙集成冊,未能以法規條文形式定之者,稱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行政命令於我國行政法上有舉足輕重,足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其重要性不可言諭。國家因應時代的變遷,訂定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為行政程序法所未規定的事項,可能涉及法律漏洞。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以公告或令發布,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七個命令有別,且為同法所未規定名稱,其公告係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公文程式之類型。公告或令所規範之內容以觀,其性質仍可為行政處分、事實行為或行政規則等。因之,公告或令常與行政處分、行政規則,甚至可為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常有所混淆,實不易區辨。又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之公告或令,攸關人民之權利義務,其與一般法規命令相同,需踐行預告程序、送立法院查照及刊登行政院公報。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四條之規定,行政機關辦理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程序時,應將該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預告程序者,不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之法規命令為限;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明確授權,以前開法條所定七種以外之名稱。例如,公告或令,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務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從而其發布前仍應踐行本法規定之預告程序,將草案刊登於政府公報。
Abstract
The retention principle in law, was authorized by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to the program announcement or documents Order (Article decentralized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set by the law seven command) set, its normative content with the special needs administrative, social or economic development needs, frequent changes or urgency, or specialized technical nature, although the effect of foreign law occur, and repeated execution, but the content is simple, no need to be prescribed in the form of provisions and regulations, or complex and cumbersome, must bring together into a book, failed to regulation form prescribed by the provisions of, say real meaning of the legal order. Executive Order have a significant enough to aff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the people of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ve law, and its importance can not be made encyclical. Changes should be national because of the times, meaningful set of legal order, the real significance of the matter for the legal order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does not provide for, and may involve legal loopholes.

Real meaning of the statute command line to the executive decree or announcement, with the third centr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set by the law seven commands are different, and the same law does not specify the name of its program Ordinance Classifieds Department documents Article II Subparagraph 5, Paragraph type of program documents prescribed. Notice or order to view the contents of the specification, its nature is still as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the fact that conduct or administrative rules. Consequent, or make regular announcements and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even the implementation details of the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or the law, often confused, in fact,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zone. The real significance of the legal order and the notice or orde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eople at stake, with the same general legal order, we need to practice notice procedure, published in the Executive Yuan and Legislative Yuan Chazhao bulleti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rticle 151 and Article 154 Second,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for regulation draft notice command procedures, the draft should be published in the Executive Yuan Gazette. Real meaning of a legal order should practice notice procedures were not central to the third law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listed in order of seven kinds of names is limited; the executive based law expressly authorized by statute before the opening seven kinds of names other than scheduled. For example, notice or order, for most people do not make specific provisions on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Foreign happen abstract pers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eople involved, belong to the allege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Law Act "legal order", which should remain before its release practicing this Act notice procedures, the draft will be published in the Government Gazette.



Keywords: real significance of the legal order, legal order, executive order, notice, order, principle of law reservation.
目次 Table of Contents
目錄

論文審定書 ………………………………………………………………………i
誌謝 ………………………………………………………………………………ii
中文摘要 …………………………………………………………………………iii
英文摘要 …………………………………………………………………………iv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4
第四節 研究方法………………………………………………………………5
第五節 本文架構………………………………………………………………5

第二章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8
 第一節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之意義…………………………………………8
第一項 法規範上之意義……………………………………………………9
第二項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合法生效要件………………………………10
第三項 學理上的詮釋………………………………………………………14 
第四項 司法實務上的意義…………………………………………………15
 第二節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之名稱…………………………………………16
  第一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名稱………………………………………………16
  第二項 地方自治法規的用語………………………………………………17
 第三節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之功能…………………………………………18
  第一項 減輕立法機關的負擔………………………………………………18
  第二項 修改程序較簡易適應力佳…………………………………………19
  第三項 地區差異的考量……………………………………………………20
 第四節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之訂定權限與內部控制………………………20
  第一項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訂定權限與裁量……………………………20
   第一款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訂定權限…………………………………20
   第二款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之裁量……………………………………22
  第二項 訂定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的內部控制……………………………24
   第一款 必要性……………………………………………………………24
   第二款 規範基礎與控制態樣……………………………………………24
 第五節 小結……………………………………………………………………25

第三章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之類型……………………………………………27
 第一節 社會或經濟發展需要…………………………………………………27
第一項 社會發展的需要……………………………………………………27
第二項 經濟發展的需要……………………………………………………28
第二節 專門技術性質…………………………………………………………29
 第三節 其他行政上特殊需求…………………………………………………30
 第四節 小結……………………………………………………………………31

第四章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類型分類問題……………………………………33
第一節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類型分類問題性質……………………………33
  第一項 不確定法律概念問題………………………………………………33
第一款 社會或經濟發展需要問題………………………………………34
第二款 專門技術性質問題………………………………………………37
第三款 其他行政上特殊需求問題………………………………………39
第二項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行政法上區辨………………………………40
第一款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41
第二款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一般行政處分…………………………42
第三款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事實行為………………………………45
第四款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未定型化行政行為……………………45
第五款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法規命令………………………………46
第六款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48
第二節 公告類型分類問題……………………………………………………50
第一項 公告類型分類概念…………………………………………………50
第二項 公告與其他相似詞語分類…………………………………………52
第一款 公告與通知………………………………………………………52
第二款 公告與公布………………………………………………………53
第三款 公告與發布………………………………………………………53
第四款 公告與公示送達…………………………………………………53
第五款 公告與資訊公開…………………………………………………54
第六款 公告與通告………………………………………………………54
第三節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55
第一項 處罰法定原則………………………………………………………55
第二項 信賴保護原則………………………………………………………56
第四節 小結……………………………………………………………………58 

第五章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權力分立………………………………………60
第一節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三權關係……………………………………60
  第一項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行政權……………………………………61
  第二項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司法權……………………………………63
  第三項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立法權……………………………………64
 第二節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的授權…………………………………………65
第一項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的直接授權…………………………………65
第一款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的直接授權………………………………65
第二款 法律授權訂定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合憲性……………………66
第三款 授權的限制………………………………………………………67
第四款 授權的實態………………………………………………………68
第二項 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間接授權………………………………………69
 第三節 法治文化………………………………………………………………70
第一項 法治文化之定義……………………………………………………71
  第二項 法治文化與行政法的關係…………………………………………71
第四節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訂定的國會監督………………………………72
第一項 規範基礎……………………………………………………………72
第二項 監督態樣……………………………………………………………76
第三項 監督困難……………………………………………………………78
第五節 小結……………………………………………………………………78

第六章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司法審查………………………………………80
第一節 審査要件………………………………………………………………82
第二節 審查對象………………………………………………………………86
第一項 審查對象內容………………………………………………………87
第二項 審查密度……………………………………………………………87
第三節 審查標準………………………………………………………………88
第四節 審査效力………………………………………………………………89
第一項 司法審查之經驗……………………………………………………89
第一款 司法院大法官的違憲審查制度…………………………………90
第二款 法院法官之司法審查……………………………………………91
第五節 救濟之程序……………………………………………………………94
第六節 小結……………………………………………………………………97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98
第一節 結論……………………………………………………………………98
第二節 建議……………………………………………………………………99
第三節 建議條文修正前後對照表……………………………………………102

參考文獻
一、書籍…………………………………………………………………………107
二、政府出版品 …………………………………………………………………111
三、期刊…………………………………………………………………………112
四、學位論文 ……………………………………………………………………114
五、網站資料 ……………………………………………………………………115

附錄
附錄一 行政院部會實質法規法律授權標的所為之公告………………………117
附錄二 行政院部會實質法規法律授權標的所為之令…………………………128
附錄三 實質法規命令發布、令之格式…………………………………………134
附錄四 實質法規命令發布、公告之格式………………………………………135
附錄五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以下簡稱實質法規命令)法制作業規範……136
附錄六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運用於法制作業實務之參考原則              .……………………………………………………………………………………138
附錄七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節錄)………………………140
附錄八 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節錄)………………………………………141

              圖次
圖1-1請文架構……………………………………………………………………7
圖5-1 立法院對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之查照程序圖示……………………………74
圖5-2 各院對實質意義之法規命監督圖示………………………………………75


              表次
表4-1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之比較…………………………………41
表4-2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一般行政處分之比較……………………………42
表4-3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法規命令之比較…………………………………47
表4-4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比較…………………………………49
表7-1建議條文修正前後對照表.…………………………………………………102
參考文獻 References
參考文獻

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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