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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td-0812117-153710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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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Title
兩岸教師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之研究
Study in Qualification,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Taiwanese and Chinese Teacher
系所名稱
Department
畢業學年期
Year, semester
語文別
Language
學位類別
Degree
頁數
Number of pages
162
研究生
Author
指導教授
Advisor
召集委員
Convenor
口試委員
Advisory Committee
口試日期
Date of Exam
2017-07-27
繳交日期
Date of Submission
2017-09-12
關鍵字
Keywords
資格任用、兩岸教師、文獻法、比較研究法、教師政策、權利義務
instructors of two sides, literature review method, policy for instructors,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olog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merit system
統計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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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臺灣與中國大陸曾經具有共同的歷史背景,並具有相似的種族、語言及文化等,自過去以來即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兩岸雖分別實施民主主義與共產主義造就了不同的社會體制,但教育在這兩個迥然不同體制的氛圍下卻都扮演著穩定國家的力量,可見兩岸對教育的政策與改革均相當重視,其中教師更是教育執行與實施的關鍵,故筆者希望本研究除能藉由對兩岸教師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發展和變遷的探究,了解臺灣與中國大陸在教師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的變革外,亦希望本研究能透過對兩岸教師在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方面的比較與分析,可以對臺灣與中國大陸的教師政策及制度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本研究為針對兩岸教師「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制度進行比較分析之研究,主要採取波蘭學者貝瑞德(Bereday)的比較研究法,此外亦透過文獻法蒐集整理研究主題所需要的相關資料,並對兩岸教師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的發展和變遷進行探討。
  本研究所獲得的研究結論簡述如下:
  一、兩岸對教師資格之取得均訂定相對應的學歷,惟在臺灣若不符學歷要求則無法擔任教師,對學歷之要求較為嚴謹;在中國大陸若不符學歷要求仍可透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取得各級學校教師的資格,對學歷之要求較為寬鬆。
  二、臺灣教師資格之取得分為檢定與審定兩種,高中以下學校之教師採取檢定制,分為初檢與複檢兩個階段;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取審定制,分為初審與複審兩個階段。中國大陸教師資格之取得一律採取申請制。
  三、臺灣與中國大陸對於教師的任用均採取聘任制,惟中國大陸由於幅員遼闊且人情關說嚴重,故至今尚未全面落實教師聘任制。
  四、臺灣與中國大陸在教師權利上主要之差異為臺灣教師享有專業結社權、教育中立權與職務涉訟辯護權。
  五、臺灣與中國大陸在教師義務上主要之差異為臺灣教師負有教師保密之義務與擔任導師之義務;中國大陸教師負有教導學生愛國主義之義務與提高思想政治覺悟之義務。
  六、兩岸在教師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制度上均已建立法制。
  七、兩岸教師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之法規與實際運作層面上仍有落差。
Abstract
Taiwan and China have once shared mutual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both of them own similar races, languages and cultures. All the above reasons make them inseparable from long time ago. Though democracy creates distinct society of Taiwan from one created by Chinese communism , both sides braves the stable force from education despite different political systems.The phenomenon indicates the importance of educational policy and revolution by both sides, particularly instructors, the heart and soul of execution. Therefore, the author hope the thesis can conduct not only the merit system of instructors and the revolution of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both sides, but also more of Taiwanese and Chinese policies for instructors and systems for education from th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The thesis analyzes and differentiates Taiwanese and Chinese merit system as well as rights and obligation for instructors. The main method is comparative research by polish educationist George Bereday and also literature review will be used to collect needed documents or bibliographies. The development and revolution of merit system as well as rights and obligation for instructors are involved.
  The conclusion for the thesis is briefed as follows:(1)Both Taiwan and China requires educational background for instructor qualification. However, one loses qualification if he/she fails to obtain diploma in Taiwan. In China, one could still qualified as instructors for schools at any level through national teacher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examination even if he/she fails to obtain diploma.(2)In Taiwan, test and examination are two ways to qualify as instructors. Test is for instructors qualifies for senior schools and below, two rounds are required. Examination is for instructors for Junior College and above, two rounds are required. In China,qualification for instructors requires application regardless of schools for all levels.(3)Both Taiwan and China implement appointment system for hiring instructors. However, the vast territory and serious influence peddling in China preven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appointment system.(4)For rights of instructors, Taiwanese instructors assures right to profession association, right to educational neutralism and right to counsel for business lawsuit.(5)For obligation of instructors, Taiwanese instructors are under obligation to confidentiality and to be homeroom teachers. As for Chinese instructors, they are under obligation to tutor patriotism and to teach political thoughts.(6)Laws have already been made for instructors on merit system as well as rights and obligation for both Taiwan and China.(7)In regard to merit system as well as rights and obligation for instructors, division still lies between regulation and operation for both Taiwan and China.
目次 Table of Contents
論文審定書 i
誌謝 ii
中文摘要 iii
英文摘要 iv
目錄 v
圖次 vii
表次 v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名詞釋義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7
 第五節 研究架構  8

第二章 臺灣地區教師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制度  10
 第一節 臺灣地區教師制度之歷史沿革  10
 第二節 臺灣地區教師法  22
 第三節 臺灣地區教師法外與本研究相關之法規  27

第三章 中國大陸地區教師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制度  32
 第一節 中國大陸地區教師制度之歷史沿革  32
 第二節 中國大陸地區教師法   47
 第三節 中國大陸地區教師法外與本研究相關之法規  51

第四章 兩岸教師資格任用與權利義務現況之比較  54
 第一節 教師資格現況之比較   54
 第二節 教師任用現況之比較   62
 第三節 教師權利現況之比較  71
 第四節 教師義務現況之比較  79

第五章 結論  85
 第一節 研究結論  85
 第二節 研究建議  87

參考文獻  90

附錄  97
參考文獻 References
一、中文部分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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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部分

(一)專書

1. Bereday, G.Z.F.,1964, Comparative Method in Education,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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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全文 Fu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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