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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td-0908111-214123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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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Title
國家照顧義務與國家財政能力之均衡—以長期照護之法律體系為中心
The Balance of the Obligation of National Care and National Financial Capability on the Legal Basis of Long-term Care in Taiwan A Study
系所名稱
Department
畢業學年期
Year, semester
語文別
Language
學位類別
Degree
頁數
Number of pages
567
研究生
Author
指導教授
Advisor
召集委員
Convenor
口試委員
Advisory Committee
口試日期
Date of Exam
2011-07-11
繳交日期
Date of Submission
2011-09-08
關鍵字
Keywords
租稅法律主義、介護、長期照護、社會保險、全民健保、正義、生存權
Principle of statutory taxpaying, Long term care, Social insuranc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Justice, Right to life
統計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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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現代民主國家藉由社會保障制度,照顧人民維持其基本之生活需求,不僅是國家存在的重要目的,更是國家之基本責任與義務。生存權是國際條約和各國憲法中重要規定,具有積極意義,人民得請求國家照顧、維繫其生命;國家應積極立法以落實生存權,保障所有人民享有合乎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條件。
社會國原理,以個人健康之維持、良好的生活環境的確保、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等作為國家之任務。財政事項關係到國家運作的健全與否,人民權利義務是否獲得實踐,國家之財政負擔能力成為重要指標。因此,國家對於人民照顧義務之履行,亦應考量國家的財政負擔能力,不能為過度的照顧致國家財政急速惡化。
日本由於人口老化快速及少子化問題,於2000年實施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但在執行上發生許多相關的法律問題,例如:為保險費行政徵收之簡便與實效,以特別徵收方式對於9成年滿65歲以上之第1號被保險人,從其所應領取之年金當中,先行扣除長期照護保險費,致有侵犯人民維持最低生活水準之資,裁量的濫用之疑慮。日本政府以財政目的施行長期照護保險法,嚴格規定滯納保險費拒絕給付,抑制低所得者使用,將原來屬於政府照護的族群,摒棄不顧,但制度卻助長中產階級使用,反而使公費支出變多,已完全背離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立法目的,因而有公權力侵害日本憲法第25條所保障的人民生存權之爭議。
我國近年來同樣面臨人口老化及少子化困境,2010年總生育率下降至0.895人,成為全球總生育率最低的國家。高齡化社會老人、失能者的長期照護需求及財務的沉重負擔,已非個人或家庭所能獨力承擔而成為「社會風險」,需要國家以強制性風險管理技術,組成社會保險的架構,使風險得以分攤而減輕個人負擔。
政府正積極規劃、籌備推動長期照護制度,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在立法或執行上發生制度缺失,殊值我國作為殷鑑並反思政策方向。本文對於我國長期照護法律體系之法制化,檢討法理基礎,提出統合長期照護法制概念,並就經營主體、保險對象及財務規劃等作出具體建議,俾期我國政策規劃、立法與執行之方略、體制創設之周全。
Abstract
A modern democratic nation is responsible to taking care its people’s basic needs. This is not only the essential reason for the existence of a nation, but also its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The right to life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constitutions of variable nations. People are entitled to claim care from their countries to maintain a reasonable living standard. Countries are obliged to safeguard its people’s right to life through legislation, to provide basic living needs which meet human nature dignity.
A nation has many obligations include the maintaining of individual health, ensuring sound environment, social relief and social insurance. Financial operation is a key issue in managing a nation. Therefore, in fulfilling the obligations, a nation must consider its financial affordability seriously so as not to deteriorate its finance for overly taking care of its people.
Due to rapid aging of population and low fertility, Japan implemented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in 2000; however, many a relative legal issue was encountered while conducting such system. For instance, for the purposes of convenience and efficiency in collecting premiums, a special levy is applied to 90% of No. 1 insurees whose age were over 65, the premiums were pre-deducted from their perpetual pensions, which may cause the qualms about trenching on the capability of people to maintain a lowest living standards and the abuse of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Eyed on financial consideration, Japanese government carried out the Law for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refuses its service to those whose premiums were over due, and suppresses the accessibility for the poor. The group that was supposed to be taken care of by the government is totally neglected while the middle class taking advantages from the system and waste more public fund. This is completely opposite to the objectives of the long term care system legislation. This also caused the disputes that the right to life regulated in the article 25 of Japanese Constitution is violated by administrative power.
Our nation is confronted with population aging and low fertility as well lately. The total fertility rate has declined to 0.895, which is the lowest in the world. In the aging society, the long term care need of the elders and the disabled, and related heavy financial burdens are already far beyond the capacities of individuals or families and become a “Social Risk.” Such a risk will need a coercive risk managing technique enforced by the nation, to organize a social insurance structure so as to share the risk and reduce individuals’ burdens.
Our government is engaging in planning a long term care system. The flaws of Japan’s Law for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both in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can be valuable lessons for us. This essay discussed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long term care system of our nation, reviewed its jurisprudence and raised integrated long term care concept. Some suggestions concerned with operation subject, insurance objects and financial plans were provided in hope with a comprehensive guideline on policy making,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can be established.
目次 Table of Cont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提出 1
第一項 從日本大地震與海嘯的震撼觀察國家的任務 1
第二項 高齡化社會諸多的難題與衝擊 4
第二節 問題意識 7
第一項 看清世界人口老化趨勢 7
第一款 人口結構改變老人比率急增 7
第二款 推行長期照護之必要性 10
第二項 國家應保證對於國民負照顧義務 12
第一款 國家的存在目的 13
第二款 國家的任務 15
第三項 與國家照顧義務息息相關的國家財政能力 17
第四項 實現憲法保障的生存權 19
第五項 建立統合長期照護法制之必要性 21
第三節 研究目的及範圍 23
第四節 研究方法 26
第一項 政府相關文獻報告 26
第二項 日本相關文獻 28
第一款 我國與日本之歷史淵源 28
第二款 日本推動長期照護之經驗 29
第三款 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背景 30
第一目 人口老化高齡者增加急速 30
第二目 需照護人數增加 31
第三目 醫療保險資源濫用與財務危機 31
第四目 家庭結構改變照顧功能式微 32
第五目 老老照護的困境 32
第四款 日本長期照護制度永續經營之考驗 33
第三項 專書期刊及學位論文 35
第四項 深度訪問 36
第五項 網路資訊蒐集 36
第五節 論文架構 37
第二章 國家照顧義務之法理基礎 41
第一節 國家存在目的與任務 42
第一項 國家與社會的交集 42
第一款 國家的發生 42
第一目 國家的本質 44
第二目 國家的人格 44
第二款 國家與社會之區分 47
第三款 國家與社會之交互作用 48
第二項 國家的目的 48
第一款 國家的功能 49
第二款 國家的目的 49
第三項 國家任務之演變 51
第一款 國家任務 51
第一目 秩序之維護 52
第二目 生存照護 53
第三目 社會立法 54
第四目 社會安全制度之建立 55
第二款 國家任務與公共任務之區辨 55
第三款 國家任務之演變 56
第一目 利益調節責任 56
第二目 國家任務之更迭 58
第二節 法治國與租稅國 60
第一項 從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 60
第一款 自由法治國之緣起 60
第二款 社會法治國之理念實踐 61
第一目 正義理論 61
第二目 社會安全法制 62
第三款 社會法治國原則 65
第二項 租稅國為社會法治國之前提 66
第一款 租稅國之意涵 68
第二款 租稅國之特徵 68
第三款 租稅國之危機 72
第四款 社會法治國之重分配功能 73
第三項 租稅國為社會法治國與自由法治國之橋樑 75
第一款 福利國家 75
第一目 福利國家之定義 75
第二目 福利國家之形成 76
第三目 需求原則與量能原則 77
第二款 社會法治國福利體系之危機與挑戰 78
第一目 福利體系發展之瓶頸 78
第二目 福利體系之挑戰 82
第三款 租稅國連結社會法治國與自由法治國 83
第三節 國家照顧義務之法理基礎 84
第一項 法源依據 85
第一款 我國憲法之規定 85
第二款 世界人權宣言 86
第三款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88
第四款 我國兩公約施行法內涵 89
第五款 國際勞工組織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 90
第六款 人口老化國際行動策略 92
第一目 1982年維也納老化國際行動方案 92
第二目 1991年聯合國老人綱領 93
第三目 2002年馬德里老化國際行動方案 93
第七款 2006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94
第八款 2008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95
第二項 社會權 96
第一款 社會權之概說 96
第一目 人權之演進 97
第二目 人權之保障 99
第三目 社會權的概念 101
第二款 社會權之形成背景與發展 103
第一目 社會權之形成背景 103
第二目 社會權之發展趨勢 104
第三目 社會權之性質與課題 105
第三款 社會權與生存權之關係 106
第三項 生存權 108
第一款 生存權之意義 108
第二款 生存權之理念依據 111
第三款 生存權之法性質 113
第一目 綱領規定說 114
第二目 抽象權利說 115
第三目 具體權利說 116
第四款 生存權之保障對象與範圍 117
第一目 生存權之保障對象 117
第二目 生存權之保障範圍 119
第四項 社會連帶 120
第一款 社會連帶理念 120
第二款 國家實現社會連帶義務 123
第五項 平等原則 125
第一款 平等原則之意涵 125
第二款 平等原則之理論基礎 128
第三款 財政負擔在同世代與不同世代之平等探討 130
第四款 福利資源的分配政策首重平等原則與正義 131
第六項 正義理論之探索 132
第一款 正義之理論 133
第一目 古代正義理論 133
第二目 近代正義理論 136
第三目 現近代正義理論 137
第二款 正義之分類 138
第一目 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 139
第二目 廣義正義與狹義正義 140
第三目 平均正義與分配正義 141
第三款 社會正義之意涵與功能 144
第一目 社會正義之意涵 144
第二目 社會正義之功能 145
第四節 正義與基本權利之連結 146
第一項 人格尊嚴之維護 146
第二項 落實分配正義 147
第三項 生存權在全民健保制度之展現 148
第三章 社會保障與長期照護 151
第一節 社會保障 151
第一項 社會保障之緣起 151
第二項 社會保障之目的 152
第三項 我國社會法體系之建構 152
第一款 社會法之意義 153
第一目 廣義的社會法 153
第二目 狹義的社會法 155
第二項 社會法之內涵 156
第二節 體現正義的社會安全制度 157
第一項 社會安全制度之建構目的 157
第一款 社會安全制度之概念 158
第二款 國家的擔保責任 164
第三款 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保障 166
第四款 互助承擔社會風險 167
第二項 社會安全體系安全網之社會扶助 167
第一款 最低生存保障 168
第二款 自我責任原則 169
第三款 生活保護補充原則及運用 170
第四款 我國社會扶助之現況 172
第三項 最適境界之社會福利 174
第一款 社會福利之定義及理念 174
第一目 社會福利之定義 174
第二目 社會福利之理念—從保障貧困到尊重自主尊嚴 175
第三目 社會福利原則 176
第二款 社會福利之歷史發展領域 178
第三款 社會福利給付與租稅正義 180
第四款 國外推動社會福利之借鏡 181
第五款 我國推動社會福利之困境與願景 182
第一目 社會福利之困境 183
第二目 社會福利之願景 185
第四項 現代福利國家表徵之社會保險 187
第一款 社會保險之原創與特性 187
第一目 社會保險之定義 187
第二目 社會保險之原創 188
第三目 社會保險之之特性 190
第二款 強制納保之適法性問題 190
第三款 風險重分配之必要性 192
第四款 國家干預之界限 193
第五款 我國社會保險運作之現況 195
第一目 社會保險之相關規定 196
第二目 社會保險之困境—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為例 196
第三目 社會保險商業化之倡議 201
第三節 健康風險 203
第一項 健康人權之內涵 203
第一款 健康概念的法學定義 203
第二款 健康權的憲法基礎 205
第一目 健康權的主觀面向功能 206
第二目 健康權的客觀面向功能 206
第三款 積極健康照護 207
第二項 健康風險之對策 208
第一款 風險之定性 208
第一目 風險之性質 208
第二目 風險之特性 209
第二款 風險之發生 209
第一目 個人風險 209
第二目 社會性風險 210
第三款 健康風險之預防 211
第四節 長期照護之概念與人口老化之關連性 212
第一項 長期照護之概念 213
第一款 長期照護之定義 213
第二款 長期照護之對象 215
第三款 長期照護之特性 217
第一目 期間長期化 217
第二目 費用高額化 217
第三目 勞力密集化 217
第二項 長期照護之供需問題 217
第一款 需要與需求之辨別 218
第二款 照護需求性之概念界定與演進 219
第一目 照護需求性概念界定 220
第二目 照護需求性概念演進 221
第三款 照護需求性風險之特性 222
第四款 長期照護之提供 223
第一目 國家的管控與民營化 223
第二目 家庭與親屬之角色扮演 225
第三目 長期照護服務業 225
第三項 長期照護與人口老化之關連性 226
第一款 世界人口老化之現況 226
第二款 人口老化的影響 226
第三款 我國人口老化政策之進展 229
第四款 長期照護與人口老化之關連性 230
第五節 我國長期照護之規劃分析 231
第一項 行動方案之階段劃分 233
第一款 行動方案概況 233
第二款 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 233
第三款 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及衍生之新世紀健康照護計畫 234
第四款 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 235
第五款 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 235
第二項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237
第三項 2007年列為旗鑑計畫之長期照護十年計畫 241
第四項 加速長期照護規劃之進展 244
第五項 2010年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 246
第六項 長期照護之法令基礎與實務見解 247
第一款 民生福利國原則 247
第二款 基本國策的角色 249
第三款 憲法規定 250
第四款 法律相關規定之依據 252
第五款 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 255
第六節 檢討 260
第一項 國家照顧義務衍生之長期照護任務 260
第二項 國家照顧義務與國家財政之關係 262
第四章 日本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現況與對於臺灣之啟發 265
第一節 日本推動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創設之緣起 265
第一項 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的立法目的與過程 265
第一款 制度創設的立法目的 265
第二款 長期照護政策之演變 267
第三款 制度創設的立法過程 269
第一目 日本的長期照護政策 274
第二目 公的長期照護保險構想的浮現 275
第二項 長期照護制度之理念與原則 276
第一款 長期照護之定義 276
第二款 長期照護制度之起源 276
第三款 長期照護風險之定性 277
第四款 制度之理念 278
第五款 制度之原則 279
第三項 經濟社會發展背景 281
第一款 人口老化高齡者增加急速 281
第二款 醫療保險資源濫用與財務危機 282
第三款 家庭照顧功能式微需照護人數日增 282
第四款 解除國民老後生活最大不安 283
第五款 老老照護的窘境 283
第四項 社會安全法制背景 284
第二節 日本長期照護保險制度 286
第一項 長期照護保險之法律關係 288
第一款 保險人 288
第二款 被保險人 289
第三款 長期照護事業者 289
第四款 長期照護保險法最重要的服務提供關係 290
第二項 長期照護保險事故 292
第三項 保險費之制度設計 294
第一款 保險費與租稅法律主義之適用 294
第二款 保險費財務結構 295
第一目 被保險人之負擔 296
第二目 公費之負擔 299
第三目 保險費之徵收方式 302
第四目 保險費徵收方式侵害生存權之質疑 304
第三款 保險費賦課與減免之法問題 308
第一目 保險費之賦課 308
第二目 保險費賦課之彈性 309
第三目 保險費減免之條件 310
第四款 保險費滯納之處理 314
第一目 保險給付之限制 314
第二目 資格證明書及短期保險證之交付 316
第五款 侵害生存權之部分負擔設計 317
第一目 部分負擔之性質 317
第二目 妨礙弱勢者利用服務 318
第四項 保險給付 319
第一款 給付前提要件 319
第一目 申請 319
第二目 認定 319
第三目 作成服務計畫 321
第四目 締結契約 321
第二款 給付方式 323
第三款 給付類型 324
第一目 照護給付 324
第二目 預防給付 325
第四款 給付限制 326
第一目 被保險人支給限度額之限制 326
第二目 對事業者降低照護報酬 328
第三節 被保險人權利之保障 329
第一項 權利保障之概述 329
第一款 服務報酬與服務品質之關係 329
第二款 服務選擇程序權 330
第二項 權利保障 331
第一款 事前之權利保障 331
第一目 保障誰的自我決定權 331
第二目 服務資訊公開與說明義務 332
第三目 契約交付義務 334
第二款 事後之權利保障 336
第一目 申訴解決制度 336
第二目 審查請求(訴願)救濟制度 338
第三款 行政訴訟救濟制度 339
第一目 審查請求(訴願) 前置主義 340
第二目 行政訴訟問題點 340
第四節 日本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改革動向 341
第一項 長期照護保險之困境 341
第一款 長期照護給付費大增 341
第二款 長期照護財政赤字 341
第三款 長期照護保險費負擔公平性 342
第四款 有保險之名無給付之實 343
第五款 服務事業不法行為 344
第二項 長期照護保險法改革的目的與內容 347
第一款 法律限期修正 347
第二款 改革的目的 348
第三款 改革的內容 349
第一目 2005年6月29日修正 352
第二目 2008年5月21日修正 355
第五節 日本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對臺灣之啟發 356
第一項 日本長期照護保險爭論的原點 356
第一款 政策推估破綻 357
第二款 長期照護保險的不公正 359
第二項 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的諸問題 360
第一款 保險費制度設計之違憲性 360
第二款 特別徵收之合憲性問題 360
第三款 部分負擔之必要性 361
第四款 限制給付之合憲性問題 362
第五款 要照護認定之適當性 363
第六款 長期照護保險制度適用範圍擴大之議題 364
第七款 國家擔保責任之退縮 365
第八款 長期照護制度存廢之爭 366
第六節 長期照護制度與基本人權之衝突 367
第一項 社會保障改革空洞化 367
第二項 行政福祉機能低下 368
第一款 餓死孤獨死照護殺人事件頻傳 368
第二款 貧窮對策不存在 369
第三項 長期照護保險財政的破綻 370
第一款 保險給付增加保險費提高困難 370
第二款 供需失衡預算倍增 371
第四項 長期照護保險給付受給權階層化 375
第一款 抑制低所得者使用 375
第二款 促進中高所得者利用 376
第五項 直接剝奪人民生存物資基礎侵犯生存權 376
第一款 保險費先行扣除之失當 377
第二款 滯納保險費拒絕給付之過當 379
第三款 長期照護制度永續經營之考驗 380
第六項 日本的啟示與臺灣的反省 382
第五章 我國長期照護法律體系之法制化 385
第一節 落實國家照顧義務 385
第一項 法理基礎 385
第一款 生存權之保障 385
第二款 社會正義 389
第三款 財產權之保障 391
第二項 高齡者政策 395
第一款 長期照護政策 395
第一目 人口結構改變老人比率急增 396
第二目 快速邁入高齡社會 398
第二款 經濟安全政策 398
第三款 衛生醫療整合政策 400
第三項 人口老化對健保制度之影響 400
第一款 老人罹病及死因以慢性病為主 401
第二款 老人之醫療照護及費用增加 402
第三款 居家照護利用逐年提高 404
第四款 現行老人照護逾越健保制度之範疇 404
第二節 國家照顧義務與國家財政能力之均衡 405
第一項 國家的責任與義務 405
第二項 以社會正義為目標之社會國 405
第三項 租稅國搭建社會國與法治國的橋樑 407
第四項 社會安全權之落實 409
第五項 社會風險之管理 410
第六項 給付擔保與給付正義 412
第三節 國家照顧義務之界限 414
第一項 國家照顧義務禁止保護不足 415
第二項 國家福利資源分配與財政能力之牽連 418
第三項 政府負擔長期照護財政能力之法律界限 420
第四節 長期照護制度立法保障 422
第一項 法制建構之前提 423
第一款 人格權之維護 423
第二款 健康照護權之確立 424
第三款 各國經驗之汲取 425
第四款 程序保障尊重參與 426
第二項 統合長期照護法制 430
第三項 法制建構之方向 436
第一款 制定長期照護服務法 438
第二款 制定長期照護保險法 440
第四項 經營主體 443
第五項 保險對象與給付規範 446
第六項 財政結構 449
第七項 服務輸送及品質 453
第八項 培育人力與跨域專才 454
第九項 中央與地方權責之劃分 455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459
第一節 結論 459
第一項 健康照護權之確立 461
第二項 各國經驗之汲取 461
第三項 程序參與有效監理 462
第四項 財務確實評估 464
第二節 展望 464
第一項 落實生存權之保障 464
第二項 結合行政資源避免浪費 465
第三項 嚴守輔助性原則 466
第四項 長期照護制度建構之建議 467
第一款 成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 467
第二款 保險對象逐步以全民為目標 469
第三款 財務規劃全民健保為借鏡 471
第四款 培育人力及跨領域專才 472
第五款 中央與地方權責之劃分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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